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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 79 个法律理据(五)

浏览 时间 2023-12-13 作者 成功案例

  41、原告提交的理由足以反驳刑事案件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修正后预算报告的可采性并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

  法院认为:因此在王佰效提交的理由足以反驳金石公司修正后预算报告的可采性并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王佰效已完工程价款。

  42、被告提出对工程垂直度是否超过国家标准标准做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未对垂直度是否属工程主体质量范畴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为由,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属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吉奥公司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工程垂直度是否超过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验确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未对垂直度是否属工程主体质量范畴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为由,对吉奥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依吉奥公司申请委托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对名城华府小区1号楼垂直度是否超出国家标准标准做鉴定,根据宏盛公司的鉴定意见,该建筑存在垂直度超出国家标准标准的问题,且经宏盛公司确认,垂直度问题属于工程主体质量范畴,故一审法院对吉奥公司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属程序违法。

  43、一审诉讼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一审诉讼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

  44、没有向被告释明是否提出反诉,也没有对鉴定问题没有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既没有向岭东管委会释明是否就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提起反诉,也没有对单德本鉴定申请是否准许予以答复。同时,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引导当事人对鉴定问题进行辩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法院认为:而原审未向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释明即径行判令解除《锦州银行星云智慧信贷平台开发合同》,既侵犯了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又导致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法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主张《锦州银行星云智慧信贷平台开发合同》被解除产生的损失赔偿,程序不当。

  46、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应进行释明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原审并未释明即径行判决,程序不当。

  法院认为:即使原审法院认为香港明德的行为无效,也应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释明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原审并未释明即径行判决,程序不当。

  47、一审判决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应当向原告其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没有释明。

  法院认为:葫芦岛银行兴盛支行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应当向其释明是否将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变更为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的诉请,还有是不是追加法人葫芦岛市百货大楼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法院认为:同时又存在对确认给付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始时间事实认定不清问题,

  49、一审法院未审查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另外,原审法院并未查清锦州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限内向深圳赫美公司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事实不清。

  50、原告在诉前保全冻结到担保人甲一千多万银行存款和担保人乙 3 亿待售房产的情况下,以哪些正当理由解除对担保人甲对银行存款,以哪些正当理由不对担保人乙的房产进行查封,原审法院未查明。

  法院认为:某行分行因哪些正当理由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中盈船业公司10,979,430.56元银行存款的查封,又因哪些正当理由不对时任担保人润泰公司价值 3 亿余元房屋进行查封,而与兴立耐火材料厂签订案涉第四份借款合同,并放任润泰公司退出对兴立耐火材料厂所欠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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