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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四大目的及方法论

浏览 时间 2023-11-22 作者 成功案例

  :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刑事案卷是刑事案件中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主要载体,我国侦控审相连的诉讼结构决定刑事审判以案卷为中心,即审判主要围绕控方提供的案卷材料而进行。为了尽职尽责的完成辩护,律师需要熟悉案件所有的细节以便吃透案情,因此全面多次阅卷并进行梳理制作阅卷笔录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检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此作为律师阅卷权的法律基础。本文将依据自己阅卷经验,以阅卷目的为导向,提出对应的阅卷方法供读者参考。

  阅卷之前,第一步是要明确阅卷目的是什么,阅卷目的决定阅卷方向和阅卷重点,作者觉得阅卷的目的有四个,阅卷的第一个目的也是最基本的目的是了解案情。阅卷前,律师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嫌疑犯(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陈述,此时律师对案情的了解是片面粗糙的,要想对案情产生全面深刻的认知,阅卷是至关重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切忌只阅个人内容部分。因为共同犯罪案件,大家利益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尤其是主犯,常常需要对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整体数额负责。

  阅卷的第二个目的是提炼卷宗。作为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的刑辩律师,办理案件卷宗往往多达几十卷、几百卷,因此在阅卷过程中制作阅卷笔录很有必要,要详略得当,梳理案件程序、提炼相关证据为后续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在阅卷过程中对于各项证据的合法性要进行审核检查,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要重点详细的记录或标注,除经验外,这还需要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为支撑。

  阅卷的第三个目的是探寻控方指控方向。对于一审案件,可以从《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发,对于二审案件,还要重点阅读《一审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记录与指控的事实相关的证据。但是,不能把注意力局限在上述诉讼文书中呈现出来的控方指控方向,在阅读嫌疑犯(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时,我们大家可以明确侦查人员的意图,警惕诱导性提问,将其中存在的大量对当事人不利证据记录下来,以便后续质证与法庭辩论。

  阅卷的第四个目的是形成自身辩护观点。在阅卷过程中,卷宗中的大量证据虽然对当事人不利,但亦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与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进行反击,这就要求我们在后续质证环节例举出来。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根据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需要逐步形成辩护方向,是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亦或是罪轻辩护。

  刑事审判中,法官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极度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核检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所以在阅卷过程中,要注意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将以问题为导向作为阅卷的根本原则,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控方指控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控方证据是不是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第三,控方证据在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标准等方面是否有问题?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最后,有没有无罪的证据材料可以举证?

  阅卷笔录需要记录的内容,要以以上问题为导向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内容详细记录,根据不同刑事证据种类和证据审查规则,从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两方面做审查。切记,笔录既要包含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又要包含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对于有利的内容,我们要在法律文书和法庭辩论中重点指出用以支撑我方辩护;对于不利的内容,我们要结合其他证据重点质证,尽量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孤证、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尤其要记录言词证据中前后矛盾的内容,使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卷宗材料一般由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组成,诉讼文书包含《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提请批捕申请书》《搜查证》等,主要注意传唤时长、拘留时间等时间是不是合乎法律,询问地点是不是合乎法律,讯问人员是不是合乎法律,遇到程序和内容不合法的情况都要记录并重点标注。如若发现证据材料如讯(讯)问笔录缺失等不一般的情况,则需重点记录。注意《情况说明》中嫌疑犯(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构成犯罪的五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及结果要记录清楚,若存在矛盾之处需要仔细比对、列明。

  阅卷要求律师对实体法与本案有关的罪名及法理了如指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此外,律师要掌握办案必备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相关规定以及规则。譬如:《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常用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对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以及《关于办案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刑诉法解释第四章,为律师的阅卷、审查证据直接提供了明确的方法,这里不再赘述。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能够直接反应案件情况且收集难度低,侦查机关通常倾向于收集大量言词证据,故言词证据在卷宗中往往占据大量篇幅,但是言词证据的特征除了直接性之外,也具备不稳定性,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侦查机关通过诱供、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口供等不法情况,这要求我们在阅卷时着重关注,这些证据只有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能够使用;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因为言词证据往往存在篇幅较长,重复率较高,若该证据与前供述表达的内容相同(不含拷贝笔录),或可以概括性语言将内容表达出来,则能够最终靠附带加标记方式来进行概括性说明,减少重复摘抄。

  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制作往往是嫌疑犯被抓捕后,由警方在派出所或办案中心进行的讯问,需要非常主要是不是真的存在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笔录拷贝、同时讯问、超期讯问等情况,接下来笔者将就实务工作中常见四种情况具体说明:

  第一种情况是疲劳审讯。在审查讯问笔录时,要注意讯问时间及时长,若讯问时间为夜间至凌晨即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讯问要格外的注意,在笔者阅卷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在对待主要的嫌疑犯往往会采取这样的形式进行询问;若单次讯问时长超过6个小时,亦需要重点记录,需要非常警惕侦查人员在长时间的讯问过程中制作两份笔录以掩饰疲劳审讯的问题,需要审查单次讯问的起止时间及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种情况是笔录拷贝。在笔者最近办的一起涉诈骗犯罪案件的卷宗中,存在不同的嫌疑犯讯问笔录大部分的内容一模一样,甚至连其中的错别字都如出一辙,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不同的嫌疑犯对同一件事情的表述可能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对该事件的表达乃至遣词造句不可能如此一致,这种笔录就是侦查人员直接将他人的讯问笔录复制粘贴再由嫌疑犯签字画押产生的,在制作阅卷笔录时要重点标注记录,因为这种笔录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讯问。审查同一侦查人员是否同时或对多名嫌疑犯、被害人、证人进行讯(询)问,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曾遇到过相同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在同一起止时间内讯问了不同的嫌疑犯。非法律人士都能够准确的看出,这种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明显存在问题。

  上述情况均存在因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的司法判决。

  讯(询)问笔录都是以问答的形式记录的,但是侦查人员在提问时有几率存在诱导性提问,嫌疑犯、证人、受害人在回答时也也许会出现猜测性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要求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的时候不能一律图简略对回答概括性记录,而应该直接引用笔录中的提问和回答。猜测性回答是指嫌疑犯、证人、受害人做出的包含有“我觉得”“我猜测”等词汇的主观性猜测性的回答,需要标注出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见下图)。

  诱导性提问是指提问人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询问者怎么样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提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提问而进行的提问。诱导性提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提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提问者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比如侦查人员提出某保健品为何需要虚构某某事实的问题,而该嫌疑犯对于该保健品虚构事实的情况并不明知;或以反问的形式进行提问,诱导嫌疑犯回答出对自身不利的供述(见下图),对于这类提问得到的供述需要标注出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要注意审查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主要事实及首次如实供述的时间,结合《传唤证》《拘留证》上记录的时间,核查嫌疑犯(被告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自首(特殊自首)或坦白的情况。若嫌疑犯(被告人)被警方通知到案,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主要事实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则嫌疑犯(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要重点标注;若嫌疑犯(被告人)无自动投案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主要事实,核查嫌疑犯是不是真的存在坦白的情形,如嫌疑犯(被告人)存在坦白情节,要重点标注。

  通过阅读《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诉讼文书和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的提问方式都能够准确的看出控方想要指控的罪名和要点,那么作为辩护律师,要从涉嫌的罪名出发,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支撑该构成要件的证据出发,在脑海中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的框架,针对每个不利证据与有利证据以及控方的指控,从证据到案件事实、再到罪名进行辩驳,并依据相应的有利证据整理自己的辩护思路,现有证据究竟能否支撑无罪辩护,或是轻罪辩护,亦或是罪轻辩护,这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律师在阅卷时会忽略犯罪客体这一构成要件,只关注支撑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这也会导致一些疏忽。

  以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二审涉诈骗案件为例,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物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简单阅卷我们大家可以发现,案件的无罪或轻罪辩护要点主要在行为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案件的罪轻辩护要点主要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从犯?

  首先,被告人是否明知产品宣传的内容均是虚假的?根据阅卷可知,其一,产品的宣传虽然存在夸大效果的嫌疑,但是根据以及研发公司官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来看,产品的研发人员与视频宣传的身份一致,身份有多家媒体乃至官方媒体认证作为背书,且产品研制人员参与了产品宣传录制并出镜,作为未参与现场录制的中介公司如何能知道宣传视频中产品研制部分是虚假的?其二,根据中介公司被告人供述,依据公司宣传流程,中介公司的推销人员所有的宣传资料销售模式均来源与上游公司,该公司员工根本不要浏览全部宣传内容,仅需按照保健品行业的推广惯例向经销商如实介绍产品的销售情况和产品研发背景,这一点也与下游经销商的供述相印证。

  其次,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犯罪中的除了将非法占有目的指向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外,还蕴含“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的本质特征。根据刑法补充性原则,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作为意思自治被彻底击穿的外在表现,为国家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提供了依据,否则将会出现“刑事倒逼民事”的情况。如果实施欺骗的行为人只是普通地拒不履行约定义务,被骗者有能力通过民事救济的手段获得赔偿,即便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也不满足刑事诈骗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本案被害人是否丧失民事救济可能性?通过阅卷我们得知,本案中不论是嫌疑犯还是证人亦或是被告人的在接受询(讯)问过程中,都明确回答,对于出售的产品无论是上中下游哪一阶段的公司均明确说,无条件的接受退换货,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被害人完全具备民事救济可能性,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中介公司员工供述公司自成立以来,营业范围涵盖销售日用品、食品、保健食品,包括:红酒、驴肉、羊初乳等食品;内衣内裤、床上用品等日用品,这恰恰证明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最后,在这个案件中控方以中介公司收取提成获得高额利润进而指控其构成主犯,所以在阅卷过程中,我们要留意在实际运作中,该中介公司实际获得的利润是多少?上下游公司获得利润又是多少?中介公司包括员工工资和实际运营的开支是多少?实际获得利益仅为3%-5%,在上游公司获得利益为20%左右,下游经销商的利益至少为60%,在这种情况下,中游推广公司所得利益还需要维持公司的运营,获得的推广费用只能算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劳动所得。通俗地说,如果是主犯的话,获取的利益就不是这么一点点了。

  在涉经济犯罪案件中,通常存在上游-厂商、中游-广告商、下游-经销商等多方涉案,那么怎么样确定公司间的关系?如何明确企业内部的人员结构?怎么样来判断上中下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中下游公司是如何联系的?运用思维导图梳理公司与人员结构,在涉及单位犯罪或涉案人员(公司)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涉传销案件中,思维导图能快速梳理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公司的发展变更,厘清单位实际控制人(见下表)。

  在卷宗内容众多,且证据材料主要为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巧妙地运用表格梳理证据材料将会在后期辩护工作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能够最终靠表格梳理记录各嫌疑犯、被害人、证人讯问(询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矛盾之处。那么如何通过表格梳理证据材料?笔者建议,针对不同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或针对同一人或同一件事的证据进行利用表格进行汇总以方便比对(见下表),至于制表工具是选择word还是excel则可依据自己喜好的办公程序进行确定。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阅卷作为辩护工作的基础,全面细致的阅卷才能为后续的会见、庭审发问、质证、举证、辩论、发表辩护意见以及撰写各种法律文书等辩护工作提供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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