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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所有众创空间《十条意见》操作细则来了!

浏览 时间 2024-04-22 作者 华体app网页版

  为规范湖州市众创空间培育补助工作,保证扶持政策精准落实,根据湖政办发〔2017〕92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公司可以提供包含工作空间、互联网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意见”中“众创空间”是指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

  第三条“意见”中补助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众创空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含新建、改建和租建的众创空间。按年度申请运行面积补助,运行面积以实际核准面积给予相应补助,运营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2.“运行面积”指众创空间已装修完成并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面积。众创空间提供的工位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专技培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配套服务场地。

  4.“大学生”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视同为大学生。

  5.“引育南太湖精英计划、省千、国千人才”是指南太湖精英计划、省千、国千人才项目由众创空间引进,并注册在众创空间范围内,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可享受补助政策,同一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第五条“意见”第2条“鼓励构建面向社会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中:“地方贡献”是指众创空间和空间内企业年度(按权责发生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众创空间和空间内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要求达到3万元以上,年度内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空间内企业”需符合《湖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入驻企业标准。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享受本条政策仅针对其运营众创空间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众创田园”包括“星创天地”,经认定为市级的众创田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以上认定或备案的“星创天地”按上级补助经费1:1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众创田园”不享受“意见”第1条补助政策。

  第六条“意见”第4条“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中:本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在编人员聘为创业导师的,不适用本条补助。

  第七条“意见”第5条“完善创客企业培育机制”中:“培育”对象指在湖州市范围内,现在或曾经注册在众创空间范围里,符合《湖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入驻企业标准,且在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内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意见”第9条“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中:“充分的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指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按照赛事活动总经费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

  第九条市设立众创空间培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众创空间补助的申报、受理、审核、资金兑付和考核的组织工作,以及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众创空间专项资金每年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度通知要求向推荐单位(所在区科技行政主任部门或大专院校)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推荐单位理应当对申报书、有关证明或材料来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推荐材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由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推荐材料来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推荐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第十二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做实地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市联席会议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联席会议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做年度绩效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取消享受当年剩余补助政策。

  2.“意见”第1条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无租使用的众创空间需提供房产业主方盖章的知情情况说明。引育创客企业需提供企业注册证明和入孵协议。引育团队需提供入孵协议。工位证明需提供众创空间工位平面图(大学生工位区域需标注)、工位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引育南太湖精英计划、省千、国千人才需提供其在我市众创空间范围内注册公司证明。

  3.“意见”第2条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4.“意见”第4条创业导师聘任费用确认需提供聘任协议、支付凭证、导师取得聘任费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培训照片、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在编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意见”第5条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被培育企业在众创空间培育期间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入孵协议;各类企业相关认定文件或印证材料。

  6.“意见”第8条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当年度开展各类活动现场照片、签到材料及所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

  7.“意见”第9条获奖项目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获奖证书或其他获奖证明。群团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申请创新创业大赛经费补助的报告、相关活动方案及最终公布大赛结果的文件、经费预算与决算情况等。

  第十五条年度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申报审核通过后拨付70%,年度绩效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30%。众创空间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委托费用,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六条获得财政补助单位应规范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补贴众创空间的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天使或创业投资等。

  第十七条申报补助单位或参加绩效考核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经查实后,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给予科研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欲进一步了解《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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