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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拾叁期行政机关——重点知识点

浏览 时间 2024-02-11 作者 华体会app登录入口

  关于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基本立法,包括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

  (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

  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做出行政行为的案件中,下级机关有名无权,上级机关有权无名:

  (1)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2)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对外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2.被授权组织是授权主体。被授权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员会议讨论决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国务院的基本职权,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等职权;国务院的专门职权,由单行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自身的需求规定。

  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部、委、行、署共26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审计长、行长负责制。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民族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重组,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能整合,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伍军人事务部(新增)、应急管理部(新增)、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设立上严控,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能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撤销的期限。

  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3)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1)主要法律特征是:第一,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第二,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第三,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

  (2)性质是:第一,组织上的双重性。一方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有义务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

  (3)分类: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分为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公署)——县(区)、市——乡、民族乡、镇。

  是专门性行政机关,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

  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如中央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4)派出机构(三种):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在幅度上越权,应当由越权者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种类越权,行政机构无权与行政相对人对话,而应当由设立该行政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新设:政府机构的设置。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协商: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异议。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内设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管理原则: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理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①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②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

  ③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④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⑤专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1)授权对象:被授权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2)权力来源: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进行授权。

  国有的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总公司往往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包括邮电、铁路运输、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等。

  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一类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

  (3)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必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一定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权力来源: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3.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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