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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之恶】被囚禁争风睡、虐杀同伴:还原洛阳案细节

浏览 时间 2023-12-22 作者 华体会app登录入口

  2011年的洛阳案,主犯李浩死刑,6个当中内斗死2人,3人因被胁迫杀人获刑,仅”反水“报警的马某某”全身而退“。

  也许因为警方保守”国家机密“倾向,关于整个案件的资料十分稀少,我翻遍了网络、苦思冥想推理出诸多细节:

  6个女孩是怎么被主犯李浩塞进直径只有半米、深3.4米、长10米、离地面6米的洞中的?如此恶劣的囚禁环境,他们为啥不逃走,还为了陪李浩睡觉争风吃醋甚至虐杀同伴?

  李浩是河南南阳新野县人,当过消防兵,熟悉各类破拆、防爆工具的使用,也具有”土方挖掘“技能。事发时是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工人。

  李浩的朋友说,“这人(李浩)比较内向。平时喜欢看小说,惊悚类的居多。”李的一名初中女同学回忆,李浩从小少言寡语,鲜见其与人主动交流。1993年,李浩告诉她,自己“不是大学生材料”,很快,李转到洛阳市就读职业中专。“当时我们女孩子经常跟他开玩笑,李浩看见我们都脸红(害羞)。”这名女同学说,少年时期的李浩家境中等,在很多同学都交不起学费的时候,李浩却从不需要为此担忧。李浩参军后,曾回到新野县参加同学聚会,在那次聚会上,李浩喝了几杯酒并感慨“混个士官没意思。我要干点大事”。

  闷骚型的李浩结婚比较晚,妻子比他小8岁,11年事发时李浩的儿子还不到一岁。

  在地宫当皇帝,最多时有五个”小妾“,同时在家还能让妻子怀孕生子,当过兵,可见李浩的体质是十分好的。

  李浩的妻子没工作,专职在家带娃。而李浩的体制内工作虽然稳定,但每月只有一千出头的工资,这要养一个三口之家还是有相当大的压力的。这成了李浩挺而走险的诱因。

  没错,李浩照常上班之余花费大量精力偷偷挖地宫,囚女孩并不是为了享受,而是为了赚钱养家。

  如果不是事发,就像他的同学和同事说的那样,夫妻感情不错、按时上下班,怎么看都不像个坏人。

  我们的李浩头一年多还是坚持不懈地偷偷一个人将一个结构完备、安保齐全的地宫挖了出来,接着为了赚钱弄了6个妞养在地宫里,别说是要管着她们、出台、吃喝拉撒,就是将她们在深藏地下6米的生活垃圾、大小便带出垂直的洞口,就够不容易的了。

  而且,如果不是事发,恐怕看不到他准备停止奋斗的迹象,大概率他还会”勤奋、努力、坚持“到老的。

  2008年,李浩以其妻子的名义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景福苑小区买了一个半地下室。这个半地下室跟其家并不在一个小区,是李浩专门为”做生意“投资的。

  那个年头房价慢慢的开始起飞,很难想象一个月收入一千还要养老婆孩子的人有闲钱投资房产,投资的钱应该是李浩借的。

  放电脑的桌子附近就有一个地下春宫的入口。下面是一个李浩花一年多用业余时间挖出的地下春宫。

  不要说挖了,想象一下从地底下用尼龙袋把你的房间两倍的土运出来的工作量吧。还要偷偷摸摸,不能被人发觉。

  据警方计算,地窖隐藏在地下6米深处,先通过一个3.4米深、有梯子的竖井,再通过一个4.7米长的横井才可进入地窖,竖井、横井直径约为50厘米。其间,要经过装着锁具的6道铁门才能进入地窖。如此之深,还有多达六七道的铁门,被囚禁的女孩儿即使大声呼叫,外面的人也根本不可能听到。有一根白色的管子和下面的绿皮管,它一直通到地窖内,用来保证地窖内有足够的氧气,但即使这样里面依然阴暗潮湿,空气十分污浊。

  别被示意图骗了,画得像宾馆一样,其实春宫里面环境真的是没法想象,这也是我觉得匪夷所思的原因。这个后面说。

  地窖不足20平方米,高2.43米,在距地面1.1米的地方,用木板隔成两层,上面是床,下面有液化气罐、煤气灶、热水壶等,电从外部接入,最多的时候,李浩在这里囚禁了5名女子,吃喝拉撒的东西,由李浩负责运进来或者清理出去。

  32009年10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系化名)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其拘禁于地洞内。

  这里问题有很多啊。根据资料,李浩这时候地下春宫其实没有完全完工,他还胁迫张宣宣跟他一起挖了一阵子。

  好吧,09年时手机号还没那么严格的的实名制,李浩用非实名的手机招嫖包夜。从小区外接坐台女,带到半地下室。这个说得过去。

  大家看到半地下室是有窗户的,就在其他人家的楼底下,半地下室其他房间放电动车、储物,也有一定的可能有人居住。如果受害人不愿意,喊叫起来不可能没居民听到。无论是警方还是网络上的资料都没有诸如打晕、用刀威胁之类的表述,而坐台女要从一个小洞口垂直下3、4米,再爬5、6米才能进入地下房间。

  要知道,如果上面的资料没问题,洞口直径仅半米,还得让出步梯、通风管的空间,身材胖一点的塞进去都难。

  看一下洞口,我们假定张宣宣进去的时候半地下室还很整齐,没这么脏乱。但我仍然想不通张宣宣们是如何心甘情愿爬进去的。难道仅仅是为了赚嫖资?没有感到过一点点危险?

  突然打晕从3、4米的高度垂直扔下去,已经有点说不过去了,何况在这狭窄拥挤的空间里还要横拖4、5米。

  也就是说只有一种可能,这些”小妾“们是自愿爬进去的。至少,第一个张宣宣是自愿的。后面的可以让里面人发声,引诱进去。

  可看起来老实、不太说话的李浩应该没那么强的说服力。如果有,去干传销早就发了,何苦费这个劲挖洞搞赚钱?

  这也说明,李浩其实是张宣宣的熟客,两人很可能已经是情人关系。李浩本人经常嫖,警方表述挖洞的原因是看到赚钱想效仿根本就没有说服力。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网络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X号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

  2008年就买下了地下室,这么辛苦偷偷摸摸地挖洞,2009年8月想效仿搞赚钱,11年才开始实施,这个顺序明显是有问题的。

  李浩旺盛,经常去嫖,但他的经济显然不能支撑他的荒淫。于是他想到挖地宫长期囚禁免费玩,还可以出租赚钱的办法。

  地宫挖得差不多的时候,他拉“情人”张宣宣“一起做生意”,云雨之后不让张宣宣回去 ,强迫她一起继续完成春宫建设,甚至,帮助再找一个“姐妹”来。

  他的生意,当然就是像开某些不理发的小发廊一样,圈养一群卖,对外提供服务的暗窑。

  至于后来想搞赚钱,是在囚禁免费玩之后的“物尽其用”,那只是一个脱罪的借口。

  这样就说得通了。搞、出台是顺便做的事,弄到的钱并不多,警方披露的资料也证明这一点:

  2011年3、4月间,被告人李浩购买了电脑、视频头,并在上述地下室开通了宽带,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观看者。至案发时,李浩共制作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2011年3、4月份,囚禁后一年半才开始买电脑 、视频头搞,而且还在相对于春宫的地面-半地下室,都说明李浩最早就是想囚禁白嫖,而不是想做生意赚钱。

  还有一点,小发廊也好、KTV也好,所有卖淫的暗室,入口都非常隐秘。这也是怎么回事刚开始时,“张宣宣”们会愿意爬进垂直小洞口的原因。

  说是胁迫爬入春宫,并不准确。但不允许出来,却是事实。相信其他卖淫场所,也存在控制人身自由的现象。

  段应该他并不太熟悉,但毕竟地宫里有张宣宣做配合,在李浩的吹嘘下,段也爬进了春宫,并且被张宣宣和李浩一起,强迫“跳槽”到了李浩麾下。

  接下来,两个女孩发现被骗了。李浩这个“大哥”,根本接不到生意,两人完全成了他的专用的。

  但引入竞争对李浩是好事情。意识到被骗的同时,两人也都意识到大哥掌握着生杀大权,于是开始争宠。这样对李浩来说,控制两个人反而比控制张宣宣一个人更容易。

  在每个女孩进入春宫后,相信李浩是会监视她们打一个电话回“原单位”的,说明要“跳槽”,这样,原单位就不会感觉这些人失踪了。

  毕竟,这一行,流动性大。虽然“辞职”得比较奇怪。但毕竟,司空见惯:这“工作”又见不得光,谁也不想深究。

  说实在的,写到这都有点羡慕“大哥”李浩的“性福”生活了:家里妻子备孕,两个小妾争着表现,赢取跟自己睡觉的机会。

  我真的不相信李浩在这一年时间都接不到一单生意。只能说明,他根本就不想接,怕他的小妾们“劈腿”,或者说“跳槽”。

  5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张宣宣”、段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后,二人均试图逃跑。2010年7、8月间,“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由于“张宣宣”不肯屈服,李浩产生将其杀死之恶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参与杀害“张宣宣”以换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两人的合力下,“张宣宣”被掐死,尸体被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

  想想看,春宫中的两个女孩想要逃跑,一定会事先商量好,一起袭击李浩,一起逃。而不是张宣宣去袭击,段某某在旁边看着。从这个方面来说,张宣宣肯定是被段某某出卖了。

  只要齐心,真想要逃跑一年内有的是机会。虽然有六七道门,李浩来春宫过夜时,总不可能从外面锁上?李浩毕竟不是一个管理团队,他只是一个人。

  所以,刚开始张宣宣一个人的时候,锁住她的是与李浩一起创业,共同致富的梦想。超过两个人时,锁住她们主要的是互相监视和内耗。

  我本人并不看那些无聊的宫斗剧,但也明白,无论底层、顶层,如此狭小的空间和有限的资源 ,女孩们争风吃醋、勾心斗角肯定是免不了的。

  这才能解释为什么尽管后来“员工”慢慢的变多,这帮“后宫”们不见天日一年多,却没有人逃跑。

  想象一下,一个16坪的厕所里又混进了尸臭的感觉吧。很难想象,这帮失足妇女如何能甘心24小时都在春宫里待着。

  央视新闻里报道说是地宫四平米,估计是口误。应该是4*4平米吧,否则放下床连站的地方都没了。

  他的动机就是一人掌权,不再有人以“合伙人”角色挑战他的权威,同时震慑住段某某。主谋是段某某,她也是事后除李浩外,量刑最重的。

  但三年,显然对她所犯的罪行有些轻了。这也是怎么回事,在审讯期间,她会说自己是自愿的,替李浩说好话,试图为他脱罪的原因。

  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19岁的姜某某骗来拘禁。

  大哥李浩这一年半时间生意是一分没挣,还要给他们管吃管喝、端屎端尿,身体还可支撑,钱包却力不从心了。于是想到了顺便赚点钱,搞和出台。

  这其实并非李浩的本意,实在是钱力不足的无奈之举,这增加了女孩们逃跑、报警的机率。

  为了留住她们的心,减少女孩们“跳槽”的意愿 ,李浩也尝试搞起了精神生活,他给女孩们买了手提电脑、和书籍。

  警方介绍,真正用来的电脑在李浩购买的地下室内,为了防范被囚禁的女孩儿在时趁机求救,每次的时候,李浩都亲自控制,完之后就关闭电脑、拔掉电源。的价格是半个小时50元,一个小时100元,通过支付宝结算。

  显然,段某某在“员工”中来得最早,跟大哥睡觉的次数最多;如果有,感情最深,也最有地位,自然成了姐妹中的头。

  而2011年5月进“公司”的员工蔡某某,只有16岁,她是后宫当中最小的一个,也是最悲惨的一个。不比窦娥,比张宣宣。

  这个时候,地下的“江湖”派系已经稳定,新来的地位不稳,段某某怕这个最小的妹妹争宠成功,自己成了下一个张宣宣,于是带着其他姐妹拼命排挤,向她脑袋上扣屎盆子“有妇科病、没有价值”之类,不给饭吃,不给水喝,逼着吃排泄物。生生把这个竞争对手逼疯,折磨死了。

  当然,这次李浩也只好搞民主集中制,顺应民意,去参加了。像锁张宣宣一样,他用上面图片上的那根固定在墙上的锁链,锁住了蔡某某。否则,蔡自知反正要死,总要拼一下的。

  然后一样,蔡某某被折磨死后,“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传说的版本是蔡某有妇科病,被李浩认为在中没有价值杀死的。这多少有点扯,有妇科病跟有啥关系?又没有身体接触?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因发现蔡某某有妇科病,不可以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认为其没有使用价值,即产生让其死掉的想法,并向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流露了该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并采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来进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为掩盖罪行,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李浩的父母说李浩是因为经济困顿才做出这样的丑事的。可不是吗?儿子也出生了,小科员1000块的工资要养活前后9张嘴。

  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19岁的姜某某骗来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女,时年23岁)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第6位姑娘,后宫中年纪最大的马某某,应该是最有生存能力的。至少除了皮肉生意,她还经营计生保健用品。

  其他姑娘没有拼命地逃跑,归根结底是生存原因。她们除了卖肉无另外的谋生技能。如果冒风险离开了李浩,只能再去找一家暗窑,情形好不到哪里去。这也是她们之所以能忍受暗无天日,狭小阴暗、潮湿脏乱的春宫环境的根源。

  而马某某不一样,她被李浩控制后,一有机会就逃走。不是李浩洗脑不彻底,实是她比其他的“姐妹”干净一些,离这个圈子远一些,离开李浩她还可能活得下去。

  她来得晚,没赶得上杀人。她也是此案中唯一一个免于刑罚的人。其他几个女孩,出了春宫就很快又被关进了拘留所。

  这里其实也有两种版本,蔡是最后一个进来的,马也参与了迫害蔡某某。但她的情节较轻,又是报警人。在那种情况下,她不参与,死的可能是她。

  除了马某某,其实其他姐妹,天天在一起,最多有时抱怨李浩管得太严、生存条件太差等等。他们认命,并没有成心想脱离李浩。所以当李浩带他们,特别是出台时,他们是有机会跳走,甚至报警的,但她们并没有这样做。

  原因除了离开李浩她们也没有别的生存技能外,并还有几个人手上都沾有血迹。在那种有限的生存空间里,你不杀别人反过来就只能等着别人来整你、杀死你。而马侥幸来得晚,没卷到这个地步,她不想久待,没有负担。

  这样就能解释为啥明明被控制、被剥削、生存条件差,还有死亡风险,而仅有马某某才会出逃报警的原因。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X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马某某到上述地点卖淫。次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马某某的配合下,将被拘禁于地洞内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别到XX宾馆和“福利彩票”店将段某某、张某某解救。

  不得不说得庆幸洛阳案是李浩一个人所为,而大部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暗窑其实都是团伙做案,要是这个团伙还势力强大,甚至有更黑暗的权钱、色交易保护伞,那马某某尽管不甘心被李浩控制、忍受不了非人的生存环境,她能选择的不是报警,而是亡命天涯。

  其他几个女孩可没想让她来解救。相反,她们在案件审理中还自称“自愿”、甚至想方设法为李浩开脱。实际上也是为自己脱罪。

  马某某善于伪装也是她能成功逃脱的原因之一。她从没有透露想摆脱李浩的想法,否则根本就没有被带出去出台的机会。

  这也说明,如果几个人早就都想逃离,商量好了,此事早就爆了。几个女孩再不济,李浩在春宫过夜时,不可能从外反锁房门。反控李浩也许不容易,合力出逃难度并不大。

  当然,李浩案还有杀人这个最恶劣的性质。马某某去得晚没有参与,久了手上沾血也会减弱她摆脱的意愿。待久了,不去斗就等于在等死?就这么小的空间,这么有限的资源。她们不讨好李浩,讨好谁呢?

  马某某虽然没参与杀人,李浩为了恐吓她、控制她,其他女孩为了立威、拉拢,多半是会有意无意将杀过人的事透露给她的。这也成为她选择报警,彻底摆脱李浩的底气。

  总之,各种各样的因素巧合,注定洛阳案迟早会爆出。全国网民才能吃到这个大瓜。

  2011年9月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马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之久,情节极其恶劣;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亲自实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间还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怀孕,情节恶劣,又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还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

  李浩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很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浩:

  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

  2014年1月21日,李浩在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家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

  相信这样的卖淫团伙还有很多,每个团伙或多或少都有限制自由、陪大哥睡觉的现象,也绝无可能避免争风吃醋、勾心斗角等宫斗。只是死了人,又意外爆出引起全网关注,要给公众一个交代,李浩必须死。否则,只是一个小的卖淫团伙案件罢了。

  我不禁想起前不久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卖淫合法化的话题。说实在的,我个人是支持的,虽然负面有,但也有促进消费、增加税收、保护从业者等正面。不至于这个行业这么黑暗。可惜我写的文章被和谐在胎中。

  当然,此案爆出的资料不足,我只能按合理逻辑补充了很多细节,不能确保这就是事实。

  2011年9月22日,这一新闻一经曝光引发轰动,采写该新闻的记者纪许光在微博中爆料称遭遇官员质问。纪许光写道:“河南洛阳:入住的酒店内遭质问‘洛阳’的稿子谁跟我报的料。说我侵犯‘国家机密’!技监局执法干部李浩2年时间地窖内囚禁、性侵坐台女,并杀害2人。一个典型的关系到民众知情权的刑案。算哪门子‘国家机密’?看架势,稍后恐被带走。请围观、解救。”微博中附上了一张有些模糊的照片,照片中两名男子坐在沙发上像在等人。此微博一出,让这条原本就非常关注的新闻开始转向,而这一次聚焦的是写这条新闻记者的安全问题。网友们不解,这样的一条新闻为何会上升成为“国家机密”?网友“十年砍柴”写道:“当地政府如此紧张,让我不厚道地怀疑有案中案。”更多的网友认为:“这种事都成国家机密,那国家机密太多了。”还有一位网友说:“洛阳市大怒,正严查谁是内鬼。据传,此案告破时,当地统一封口,禁止媒体得知和报道。因案件主角是一公务员,当地认为有损当地形象。”网友“护花狼”说:“国家机密是谁定的?怎么馆陶县县长的简历是国家机密,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是国家机密,什么都成了机密,都藏着掖着是要干什 么?我看这一次根本不是机密,是政绩。”此微博也引起了众多新闻从业者的关注,在谴责“侵犯国家机密”这一说法的同时,有的开始关心纪许光:“已经六个小时没有更新了,博主还好吗?”网友“洛神飞雪”说:“问题是,他们怎么知道你住在那里?怎么找到你的?国家机密就扯淡吧,一个刑事案件,至于吗?”

  洛阳市公安局决定对西工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翟继军、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教导员崔伟、车站分局副局长兼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翟敬普、车站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李拦洪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的处分。

  2011年9月25日,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作出对李浩事件的处理意见,李浩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所在单位的稽查大队大队长余洪文也被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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