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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浏览 时间 2023-11-22 作者 铸乐产品系列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2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9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13个设 区 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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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六条:“(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200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实施工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2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9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13个设 区 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情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1.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情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地址: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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