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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公告

浏览 时间 2024-01-29 作者 铸乐模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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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将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公告如下:

  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最终用户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可以通过电费向最终用户分摊。

  (一)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为谷段0.1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峰段0.6574元/千瓦时;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非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在平段0.415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即不超过0.4656元/千瓦时。以此类推,1-10千伏不超过0.4622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不超过0.4577元/千瓦时。

  3.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允许超出最大上浮幅度。

  (二)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目录电价(0.312元/千瓦时)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一)建立完整信息公示制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按月向最终用户公开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情况,以及向最终用户电费收取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

  (三)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合乎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五、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如广大新老用户发现终端销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请拨打价格举报电线进行投诉。如对上述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市发展改革委电话进行咨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利、拒不执行价格政策的,将严肃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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