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华体会app网页版登录入口_华体绘最近登录网址

182-0397-0789 182-0399-7789
首页 > 产品展示 > 铸乐模具系列

龙岩市转供电政策解读

浏览 时间 2024-03-01 作者 铸乐模具系列

  非电网直供电(以下简称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社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非电网直供电最终用户(以下简称最终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最终用户,包括居民最终用户和工商业最终用户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8月19日,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该政策按照“非盈利”、“表计条件决定计费方式”、“公摊、线损补量不动价”、“损耗率、计费电量上限封顶”等原则,从转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规范、终端用户计费方式、公摊和损耗分摊、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及收费公示公开等五方面加强完善我省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价格行为。

  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有表计的最终用户,依转供电主体电量来源,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市场化电价。没有表计的最终用户,公平分摊电费。

  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自用设施电费自行承担。

  为最终用户、公共设施、自用设施安装合格计量设施,鼓励安装分时电表。抄表周期原则上与电网企业一致。

  按转供电主体性质同步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供电,含峰谷分时电价)或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价格(市场化交易)。

  按转供电主体平均购电价执行。最终用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不含独立计量公共设施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电费)/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针对电表计量用户。公共设施电费暂没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的,转供电主体可以向用户公摊;转供电主体还可以向用户合理分摊供电损耗。

  损耗分摊。允许转供电主体按规定的最终用户电价向用户加征损耗电量合理分摊供电损耗。

  一是损耗率上限10%。最终用户损耗费用=最终用户用户电价×最终用户计费损耗电量;最终用户计费损耗电量=最终用户抄表电量/(1-损耗率)×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时单独计列。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损耗费用的,要一并清理规范,不得重复计收。

  二是最大计费电量上限。①公共设施用电独立计量付费且未向最终用户公摊或以非电量方式向最终用户公推的,终端用户实际计费电量总和不允许超出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总和扣除公共设施抄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抄表电量后的电量;②公共设施用电单独计量付费且以电量方式向最终用户公摊的,最终用户抄表电量和计费损耗电量之和不允许超出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总和扣除转供电主体自用设施抄表电量后的电量。三是最终取值是两者的低值,使得转供电主体无法通过转供电盈利。

  转供电主体应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最终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电费总和、最终用户电价、损耗率、终端用户电量电费明细等,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公示内容可参考转供电主体电费公示样表。

上一篇:芜湖市展开非电网直供电收费专项整治举动 下一篇:【48812】世界首套并网发电一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