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履行转供电及疫情期间电价方针 保证一般工商业用户合法权益
上一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多项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优惠方针,县委、县政府深化贯彻落实,厚实展开整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作业,取得了显着成效。但现在仍有单个转供电单位方针履行不到位,截留变革盈利,打乱电价次序。为逐渐优化营商环境,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实在减轻用电户担负,现将有关方针重申如下,请全社会监督:
1.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2.转供电单位总表履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且非直抄用户装置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相应电价规范,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对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损耗率最高不允许超出12%)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3.选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法的,“预购电”电价规范不得高于0.9203元/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履行)。
4.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下降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撑企业复工复产的告诉》规则,对履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归于高耗能职业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即不得高于0.8743元/度)结算,相关电价方针履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方针履行期间交纳的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时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
5.对不履行国家下降电价方针的转供电单位,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等法令和法规依法从重处分。
相关方针概况,可登陆临朐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关于价格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用户可拨打临朐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告发电线;县发改局价格监督电线。
原标题:《严格履行转供电及疫情期间电价方针 保证一般工商业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