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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事项的告诉

浏览 时间 2024-04-22 作者 铸乐模具系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等部分关于整理规范乡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职业收费 促进职业高水平质量的开展定见的告诉》(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作业指引》要求,加强全县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担任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归于非电网直供电最终用户。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收费规范按商场买卖用电价格(电网企业署理供电用户电价)履行,不得向终端用户加收不合理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备用电费用应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主承当,运转服务费(含公共照明、美化、景象、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备用电)应经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法洽谈处理;禁止独自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绑缚收取。

  (一)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依照商场买卖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署理购电用户电价收取费用,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

  电网企业署理购电用户可登录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网上国网APP或到吉林省当地电力有限公司营业厅查询当月购电量和用电价格。

  (二)对终端为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依照以下规范履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结算电费的,分表抄表时刻、电费结算时刻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依照以下方法结算:

  1.对装置峰谷分时电能表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应严厉依照商场购电价格峰谷分时电价方针履行。鼓舞具备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装置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装置费用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承当。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履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依照以下方法结算:

  向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均匀每度购电价格×(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均匀每度购电价格=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每月购电总金额/每月总用电量。

  线损是指非电网直供电过程中因为线路传输发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形成的丢失。

  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

  线损率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依据月线损状况做据实确认,最高不允许超出10%。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实践损耗率高于10%的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承当,应经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电设备设备等方法予以下降。

  (三)对终端选用预购电卡表(网络表)的工商业用户,依照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上月商场买卖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购电用户电价为规范,核算最终用户预购电量。最终用户预购电量=最终用户预购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上月商场买卖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署理购电用户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制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7个作业日主意向整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交纳电费的凭据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均匀用电价格水平、损耗率、实践损耗费用等信息,承受整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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