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华体会app网页版登录入口_华体绘最近登录网址

182-0397-0789 182-0399-7789
首页 > 产品展示 > 铸乐模具系列

9月1日起实施!新疆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

浏览 时间 2024-04-25 作者 铸乐模具系列

  近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最终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可以通过电费向最终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通知》规定,一是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二是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三是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做核算。《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有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公开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合乎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的印发,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具体举措,有利于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对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2018年以来,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治区先后3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平均降低每千瓦时9.936分。为了确认和保证降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自治区有关部门多次印发通知,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由于非电网直供电问题由来已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虽经自治区、各地(州、市)投入力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但不合理加价情况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通知》。

  《通知》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最终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可以通过电费向最终用户分摊。二是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用户,按“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执行,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三是明确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到户电价(居民)或目录电价(农业)执行。四是明确未安装计量表计的,通过协议公平约定分摊电量,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通知》按照每个用户类别和电能表计情况,对电费收取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了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的上限水平,为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身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强化社会监督提供了遵循。

  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最终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对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能表的最终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逐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规定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为谷段0.1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峰段0.6574元/千瓦时;安装非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在平段0.415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即不超过0.4656元/千瓦时。

  对居民非电网直供电最终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规定的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对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

  对于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等,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通知》同时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有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向最终用户公开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情况及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

  《通知》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具体举措,有利于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对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以色列国防部封禁中国大陆所有IP访问官网,以星航运、W.T.A货运等物流商网仍正常 【巴以冲突与物流】

  俄防长:乌军已损失近50万人!新动员法案将生效,大量乌克兰人试图逃跑!乌外长:留在国外也不能免责

  网传上海有人住月租50块的房间,空间之狭小让人无法想象!很多人怀疑是摆拍

  意杯-尤文1-2拉齐奥总比分3-2进决赛 囧叔神换人米利克83分钟制胜

上一篇: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告知书 下一篇:【48812】世界首套并网发电一次成功!